一、會名
喜悅高爾夫聯誼會﹝Happy Golfer’s Club﹞
二、宗旨
本聯誼會係由愛好高爾夫球運動的球友為互相研磨球技、聯繫感情,共同發起成立。
三、會員
入會資格: 新會員申請加入,需兩名會員推薦,經幹部審核後,始具準會員資格。
準會員於取得正式差點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喪失資格:
(1) 逾期三個月未繳納會費者。
(2) 無故全年未出席月例賽超過六次以上者。
(3)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者。
四、組織
會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0名。
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財務長、比賽委員、風記委員及康樂委員各一名。
(A) 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比賽優勝獎項之頒授均由會長代表本會執行。
(B) 副會長:每年七月會長杯賽後推選之,是次年會長當然人選。
(C) 總幹事:由會長指派,以輔助會長為職責,並掌管文書及聯絡有關月例賽事宜。
(D) 財務長:佐理本會一切之財務、會費保管、採購等一切收支事宜。
(E) 比賽委員: 負責比賽規則的詮釋,比賽爭議的裁決,作成比賽判例等等,與比賽有關的事宜,如報到、編組、調整、計算成績等等。
(F) 記委員 : 負責監督規章及執行罰則。
(G) 康樂委員 : 球隊會友聚會時主持康樂活動。
五、會費
(1) 會員每年應一次繳納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做為本會基金。
(2) 會員於新年度開始,預繳出席費新台幣陸千元,以供會員全年度扣繳各項罰金之用。
(3) 各項會費、罰款及捐款,均納入本會經費。
(4) 每月例賽時,除餐費外,其他一切費用諸如果嶺費、桿弟費等均由會員自理。
(5) 會員邀請來賓參賽時,須繳來賓參賽費新臺幣伍佰元,不參加會餐者不計費。
(6) 本會如有特別支付,經費不敷時由全體會員均攤。
六、比賽
(1) 每月例賽一次,時間為每月第四個星期六。
(2) 比賽規則以USGA為主,各比賽球場規則(Local Rule)為輔,各會員需嚴守規則,力求公平,以維風度。
(3) 比賽取淨桿(Net Score)計名次,成績相同時,以差點少的為先。如淨桿成績、差點相同,以年長者先。淨桿成績、差點、年齡相同時,以後洞成績較優者先。年度總成績計算,依積分高低排列名次,若積分相同時,比照上述規定排列名次。
(4) 小波獎─差桿相同時以差點低者為先。大波獎─差桿相同時以差點高者為先。
七、差點
(1) 差點審定:
(A) 每半年調整一次新差點。
(B) 會員差點之認定最高為三十。
(C) 以所有參賽成績中,締除最差一次,予以平均,扣除標準桿(72)後 x 0.80,作為差點
計算基準。
(D) 最少取兩次參賽成績平均計算,如僅參賽兩次,則全部加權計算。
(E) 僅參賽一次者,維持原來差點。
(F) 所有差點計算採四捨五入方式。
(2) 月例賽差點調整表:
(A)
優勝/差點 |
0-9 |
10-19 |
20-29 |
30以上 |
冠 軍 |
-1 |
-2 |
-3 |
-4 |
亞 軍 |
-0 |
-1 |
-2 |
-3 |
季 軍 |
-0 |
-0 |
-1 |
-2 |
(B)
低於標準桿 |
|||
0-9 |
10-19 |
20-29 |
30以上 |
-25% |
-50% |
-75% |
-100% |
(C)
名 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積 分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八、獎品
月例賽 冠軍 隊球2打+冠軍杯乙座
亞軍 隊球1.5打 近洞獎 隊球6顆
季軍 隊球1打 Eagle 獎 隊球1打
殿軍 隊球 3顆 Birdie 獎 隊球3顆
Lucky7 隊球 9顆 大、小波獎 隊球6顆
B B 獎 隊球6顆 跳獎 隊球6顆 (5,10,15,20,25,35名)
(1) 年度總成績─年度總冠軍 總冠軍獎盃乙座及隊球3打
年度總亞軍 總冠軍獎盃乙座及隊球2打
年度總季軍 總冠軍獎盃乙座及隊球1打
(2) 全勤獎─ TWD 5,000元禮券 ( 全勤者:包含球隊每年一次國內或國外Outing賽事 )
(3) 一桿進洞─凡於本聯誼會之比賽時擊出一桿進洞者,每位會員獎助TWD 3,000元同賀。
九、罰則
(1) 缺席─罰金TWD500
(2) 遲到─罰金TWD200
(3) 早退─罰金TWD200
(4) 服裝不整─罰金TWD200
(5) 超桿罰金─罰金TWD50 / 桿 ( 淨桿超過77桿者,最高罰金TWD500 )
(6) 調組罰金─罰金TWD500
十、章程修訂
(1) 本聯誼會章程修正案需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始得通過並修正之。
(2) 本聯誼會投票方式,均以舉手方式行之,但對於有關本會會員身份事宜之投票,例如新會員之加入、副會長選舉,概採秘密投票方式。
(3) 本聯誼會之投票不得委託行使投票。
十一、會員休會申請辦法
(1) 會員特殊緣故,在短期間無法出席本會各項活動,經向本大會提出獲准者,得保留會籍資格。
(2) 會員在休會原因消失後,得向大會提出復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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